"旅游民生"条例颁发 景区门票两次提价最少三年
2010年09月15日 16:21 水母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旅游质监所获悉,新版《山东省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针对市民关注的门票涨价、旅行社违约、游客权益、特殊群体门票优惠等

做出明确规定,也让游客在出游服务、购物、安全等方面得到更明确的保障。堪称更重“旅游民生”的条例。

两次门票提价间隔最少三年

新《山东省旅游条例》有明确规定: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历史人文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不得低于三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市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介绍,条例规定旅游景区要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将被罚

对于旅游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标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制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等,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解答;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应当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旅游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或有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买不买推荐商品旅客自己定

“根据新版条例,旅游者的相关权利被明确,这也意味着游客有了更好的保障。”市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旅游者享有八条权利,包括知悉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旅游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接受旅游经营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要求及时救助,并依法获得赔偿;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擅自在旅游景区及其周边摆摊、设点、出租景观以及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条例明确规定旅游、价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可按照各自职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黑导游”最高罚款一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明确了旅游景区对特殊群体门票优惠的类型。根据规定,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宗教人士及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针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黑导游”现象,旅游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违反条例,未取得导游证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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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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