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47岁的吴先生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游,却在下塌的宾馆温泉池内猝死。旅行社为旅客都购买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猝死并非意外伤害。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荚振坤任审判长,当庭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先生家属保险金13万元。
中年游客“仰躺”温泉池底
2009年8月,吴先生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赴海南旅游。公司委托的旅行社为全部出游人员购买了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8月26日,吴先生一行到达海南,并下塌一家星级宾馆,宾馆内设有免费温泉。入住的第二天晚上9点,玩了一整天的吴先生,来到宾馆内的温泉池泡温泉。约1小时后,有人突然发现吴先生变成仰躺姿势,已死亡。公安机关勘验,排除他杀、自杀,最后的结论是——猝死。
保险公司赔偿13万元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旅行社将其告上了法庭。
但保险公司提出,吴先生事发前喝了大量白酒,酒店也有通告,酒后严禁下池泡温泉。保险公司认为,“猝死”非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所以不能赔。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半小时,当庭判定保险公司承担全部保险金赔付责任,赔偿13万元。
“猝死”是否属“意外伤害”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审判长,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荚振坤。荚振坤表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吴先生是在泡温泉过程中猝死,主要是对是否具备其中的“非疾病”因素存在争议。公安机关并未认定吴先生因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而是认为猝死的诱因有精神、心理因素、冷热刺激、过度疲劳、暴饮暴食等;吴先生的生前医疗记录也没有载明其存在可能引发死亡的疾病。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吴先生猝死是由疾病所致,保险公司应对不能举证证明其死因是潜在疾病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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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东华 严剑漪 富心振 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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