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乘客将获现金补偿
2010年11月02日 20:17 武汉晚报(武汉) 】 【打印共有评论0

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现金补偿

中航协出台航班延误补偿新规范 遇天气及空管不补偿

据了解,该规范适用于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中信息提供、航班服务、客票的退、改、签及补偿等,在补偿中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后者是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

■非承运人原因致延误不补偿、不包住宿

该规范提出,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机场或航空公司协助旅客联系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相关费用由旅客自理。

不过,也有例外:任何原因造成航班在经停站延误,航空公司应根据需要向经停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住宿场所,如航班备降。

■延误4小时以上才有现金补偿

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

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延误预计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

4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换乘高铁无需补偿

航空公司在客票列明的离站时间24小时前已通知旅客航班取消,旅客接受变更航班或者选择退票,将无需补偿。

如向旅客提供其他航班或其他运输方式,使旅客在原预计到达时间之后4小时内到达最终目的站,但旅客放弃该服务,也无需补偿。例如,武汉飞广州航班取消,航空公司安排旅客武广高铁到广州,则无需补偿。

■旅客霸机延误时间不纳入补偿

依据规范,由于旅客拒绝上、下机造成的航班延误时间,不计入承运人原因造成的累计延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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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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