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54号令致香港购物“前途未卜”
2010年11月24日 17:28 《钱江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打折季”临近,刚去了香港血拼的杭州游客虫虫没晒起货,却大吐苦水。原来根据海关总署的54号令,我国对旅客携带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超过限值则予以征税。“随便买个大牌包包就超过5000元了,以去香港扫货不是没意义了吗?”虫虫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54号令弄得“人心惶惶”,但不少杭州游客对于新规仍存侥幸心理。

变相强迫购物,需赔20%违约金;

擅自转团拼团,可解除合同……

旅游新政Q&A

旅游纠纷,一直是游客最头疼的事,明明是开开心心出去玩,结果因为行程、购物等各方面因素,让旅途变得不愉快。之前,国家对于旅行社的服务并无明确的条文规定,所以旅客只能吃哑巴亏。

11月9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标准》对目前旅游行业存在的强迫购物等问题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在出游时,若出现旅行社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情况,旅行社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这样的赔偿标准,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保障。

那么,对于旅行社来说,新出的赔偿标准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杭州一些旅行社的负责人。

Q:标准的第四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均对游客购物纠纷做明文规定,若“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游客购物价款”;“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A:对于不正规的旅行社而言,新规出台才意味着“利空”,而正规大旅行社已普遍达到意见稿内关于旅游服务质量的要求。但有些概念也很难界定,比如说“强迫购物”与“延长购物时间”。延长购物时间不一定都是旅行社的责任,比如游客在买珠宝戒指时下单,改变大小就要一段时间,导游不可能说戒指弄到一半就结束,只能延长购物时间,这些较难控制。

Q: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团、拼团,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回游客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游客在出发当日或出发后得知,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A:大型正规的旅行社很少存在转团、拼团现象,如果有需要一定会征求游客意见,不会未经同意就强求。如果游客在当日不能按合同出发,如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旅行社过错造成,当日通知游客。我们之前是赔偿20%,现在规定提高到25%,这也督促我们更好的为游客服务。

Q: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游客未能乘坐预订的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由不可抗力等原因和游客个人原因,造成游客经济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A: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比如说订的是9点钟的飞机,因为旅行社的原因订错了机票,游客只能9点半前往,而且这条线路的班次较多,我觉得20%有点高。如这条线路一星期只有两个航班,因旅行社的原因没赶上要等上几天,20%的违约金可以接受。

此外,因游客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条例也明确规定旅行社应退还增收的费用。

采访时,有旅行社表示,旅途中难免会不如人意,有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困难。更有某旅行社负责人直言,新规的出台对旅游行业来说有重大意义,但仅仅是法规、条例只是治标不治本,最重要的是出台一部《旅游法》。

像新规中提到的类似于“变相强迫购物”的概念如何来界定,确有很大争议。而只有出台《旅游法》,这些问题才能被明晰,旅游行业的各种问题才能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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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蕾 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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