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被同意”顺产 八斤胎儿肩难产受伤
1 若无过错,医院应进行有力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患举证责任分配作了明确的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结果,核心证据往往是病历资料,但因医疗机构单方监管病历,掌握更多医疗信息,病历的真实性常常难以保证、难以印证。审理此类案件,要求对病历资料真实性进行细致分析。
本案,医院未在双方见证下将病历档案进行封存,其中有一份的病历续上“胎儿过大,分娩过程中易发生肩难产、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等,表示理解”,材料显得不可靠,无怪乎医院被指责篡造记录,致使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医院失去了无过错的证据。
病历资料证据效力弱化情况下,“家属已知风险、强要顺产”的说辞无法得到证实。综合其他证言与事实,医院本应知道阿莲胎儿较大,却没有取最佳的接生方案,可认定有明显过错。
2 患者签同意书,医院违规仍要担责
“即使患者‘知情’,签署同意书,医院也有责任风险。”法官认为。患者或家属有权知晓、理解自己或家属的病种、病情、医疗风险等,并对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取舍。
但现实中,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知情同意权转化成实有权利往往大打折扣。很多情况下,患者往往只能唯医生马首是瞻、唯医嘱是从,根本就没有知晓和选择的权利,医患侵权往往就是这样发生。如本案,阿莲依照医嘱,屡次签下“了解病情、要求阴道分娩”等字样,最后成为医院免责理由。
医生是专业人员,患者就医就是为了寻求专业帮助,医生有义务为患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案。签署知情同意书仅仅说明患者已经知情,而且同意医方的处理意见,但是如果医方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即便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不能免责。只要这个过错可以认定,即使没有医疗鉴定, 一样可以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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