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王府井被索赔1100多万
2009年12月04日 14:15 广西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签订15年合同

“停业调整”导致巨大损失

即使条件苛刻,桂建房产最终还是答应了王府井百货的条件。2003年4月8日,桂建房产和王府井百货签订了为期15年的合同。但为了降低风险,桂建房产在与王府井百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也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租赁期内,非依本合同上述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

2004年5月18日,南宁王府井百货正式进场营业。

第一年650万租金,第二年900万租金,第三年不少于1100万租金。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第四年以及以后每一年的租金为:按照承租方标的物业内当年不含税销售额的4.4﹪计算租金(按本条约定所计算出的租金额少于人民币1200万元时,承租方按1200万元/年的标准支付租金)。正当桂建房产满怀希望的时候,南宁王府井却于2008年2月27日突然通知“停业调整”,把场内的货柜等物品撤出并遣散员工。

2008年7月1日,桂建公司发现南宁王府井迟迟没有恢复营业,就致函南宁王府井百货,要求其确定停业调整期限和恢复营业时间等,但对方没有作答复。2009年2月13日,北京王府井致函桂建房产,要求对方同意其对租赁物进行分租、转租,并同意调整合同内容,将限制转租变更为不限制转租,将提成租金变更为保底租金,且合同期内保底租金不变。对此,桂建房产复函表示不能同意。

“从南宁王府井停业调整至今,他们都没有恢复经营活动,使得我们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黄国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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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有宁 石灵玲 何学俏 编辑: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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