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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十二五”规划出炉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

2011年07月20日 00:1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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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建设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直接新增养老服务就业岗位500万个。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第二节 建设任务

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改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条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程度,“十二五”期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00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改造30%的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具体是:

在居家养老层面,鼓励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赠、个人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探索研究制度性的措施,巩固家庭养老的地位。

在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城市社区达到基本覆盖,农村社区达到半数以上覆盖。

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荣军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在国家和省一级,建设若干养老示范项目。为每个县(区、市)配备一辆养老服务示范专用车。

促进现代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及机构养老信息化建设,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节 建设方式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应同步进行。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第四节 运行主体

各级政府要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培育市场、投资带动和示范引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高端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利用市场机制,由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是公办养老机构的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的监管人,负有保障机构正常运行的职责。在不改变国有资产属性的情况下,鼓励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以创新机制,增强活力。

规划内新建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设施,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第五节 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捐资,中央予以适度补助,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中央补助投资涵盖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用于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中央补助投资根据年度投资预算和建设需求情况安排。原则上,在中央支持的项目中,中央补助东部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中部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50%、西部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70%。对于财政困难的老少边穷地区、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地区和国家有特殊政策的地区,中央视情况采取包建的办法安排补助。中央归集的彩票公益金要积极支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

地方投资由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等多方筹措。省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投资用于中央补助项目建设。

鼓励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资助或兴办养老机构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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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车琳] 标签:养老 “十二五”规划 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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