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将在2009年内审议。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在49条新规当中,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
此议一出,市场沸腾。不管今后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都给予了行政机构极大的行政裁量权。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表示,“自动续期”规定何时出台还没有明确说法,“有偿”只是专家的推测,这种推测是不负责任的。
不管是有偿无偿,通过此次争议,几个土地市场上的争议焦点可以划上句号。
第一,新物权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将由《土地管理法》这样的具体法规作出规定。新物权法让利于民的重要条款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解释:“我国实行的是7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到70年期满后,你可以再继续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金,就可以继续享有房屋所有权。”“按照规定续期”表明,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续费与否视当时政府财政的收支而定,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
第二,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市场上可以交易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价款实际上包含了70年的土地使用费和房屋本身的建筑费用,需要在70年后进行一次确权,根据各地的财政收支决定续期支付的费用。
第三,结束是否应该缴纳物业税的争议,政府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再行征收物业税。2006年前后,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发表“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的意见,现在由于土地收入可以长期维持,物业税之议应该搁浅。
物业税是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土地使用权续费是购房者缴纳的土地所有权又一个周期的使用费用,虽然税费性质不同,但弥补财政缺口的功能相同。在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的前提下,物业税征收与否随财政收支盈亏而定:财政盈余时,政府加大社会福利支出甚或让民众直接从中分红;财政收不抵支时,开征或提高物业税(率)和削减政府支出。这些是发达国家公共财政体制中的常态。如果土地所有权无法转让,政府可以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在财政收入不足时,提高土地使用权续费的费用;在财政收入有盈余时,降低土地使用权续费费用。也就是说,我国以土地使用权续费的方式,替代了物业税的作用。
由于我国现行法规采取一次性收取40年(商业地产)、70年(商品房)土地使用费用,这就导致了购买与交易环节成本高、持有环节成本低的现状,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内大量卖地,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红利,这是许多地方土地财政盛行的根本原因。如果70年后还存在根据财政收支情况续费的空间,出台物业税就是事实上的双重征税。
房地产作为中国民众最大宗的消费品,是政府能否实现藏富于民、能否做到税费公平的象征。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关系千家万户,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自动续期说明购房者不能购买到全部产权,房地产领域的高地价与高额税费就是与民争利的不合理之举。
在2009年两会上,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递交了一份名为《我国房价为何居高不下》的大会发言,指出: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08年就全国9城市“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的调查显示,在总费用支出中,流向政府的部分(即土地成本+总税收)所占比例为49.42%。我国的土地财政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地方政府的运作,在土地所有权不能归私人所有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显然过高,对支撑我国的高房价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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