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变天”是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国事
“应对气候变化是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措施综合实施,其中法律法规具有基础性作用。”王志强说,作为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明确了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问题,督促辖区内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绿色投入,在全社会树立和强化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小煜说。《办法》还对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对气候变化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
贾小煜表示,《办法》虽然是一个综合性法规,但是它与国家的行政立法、环境保护、工业产业、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是对接的。“这也就是说,如果相关政府和工作人员在执行《办法》中出现失误,我们将寻求相关专项法律规定进行问责。”贾小煜说。
王志强介绍,近年来,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不少地方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统一协调的应对机制、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不健全,预测报告、预测意见权威发布渠道尚未法定化等诸多问题。
“通过加强立法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能进行规范,是提高政府科学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基础性工作。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在青藏高原诞生并实施,对于推动全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探索和促进意义。”王志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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