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百姓参与
“《办法》同时明确应对天气变化是公众需要参与的百姓事,这是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法规具有的另一个重要意义。”王志强说。
《办法》规定,应对气候变化机制为“政府引导、部门合作、推进企业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等规划时,除了征求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气象部门的意见外,还要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办法》涉及农牧民生产方式,规定青海省将坚持以草定畜、控制草原载畜量,扩大森林覆盖率、发展碳汇林业,遏制生态环境退化。
《办法》还包含有关公民教育和老百姓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如规定,政府等相关部门要帮助农民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技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其他烧荒活动,并在农村牧区推进改水、改厕、改圈工作,以提高粪便处理和沼气利用普及率;教育部门应当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使气候变化教育内容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政府等相关部门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居民用户使用节能产品等。
王志强表示,有关公民教育和老百姓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往在我国的一些产业政策和社会舆论导向中虽然有所体现,但在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政府立法中却是首次明确。可以说,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在法律层面上将因为气候变化而开始改变了。
王志强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法制化的一个标志,也是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来,我国在构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成果。“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构建符合国际、国内实际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正在加快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今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不仅会越来越有法可依,而且也会引导老百姓更科学、和谐、绿色地进行生产生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