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链存储物柜丢失
2010年10月20日 16:43 法制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项链存储物柜丢失

告健身中心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洪雪 通讯员 曹蕾)将价值3.9万元的项链寄存在储物柜中,不料项链不翼而飞。赵先生将某健身中心诉至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8日,赵先生到某健身中心健身时,将一条价值3.9万元的项链存至储物柜中,并将钥匙交由健身中心私人教练保管。后赵先生从教练处取回钥匙,却发现钥匙已被掉包,撬开储物柜后发现项链丢失。

法院认为,原告使用储物柜时是自带锁和钥匙,而不是由被告统一配锁并管理,因此无法认定被告对储物柜中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项链失窃是缘于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无法认定被告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原告应通过刑事案件的侦破以维护自身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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