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规定: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010年10月25日 16:28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专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应当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建议,要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增加在有关运行中由于不当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则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为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记者赵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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