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维权官司好打了
2010年11月11日 04:55 北京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旅游纠纷正在成为公众维权的重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扩展和增强了旅游者保护的宽度和力度,使旅游者在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两方面均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有业内人士认为,司法解释首次统一了旅游纠纷的裁判尺度,也可以理解是为国家即将出台旅游法的试水和探路。

集体缔约,个人亦可单独起诉

法条检索:《规定》第2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官说法:合同纠纷中的原告、被告通常是签订合同的直接当事人,签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通常无权依据合同本身对直接当事人主张权利,这是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但是,相对性原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旅游合同中,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名义上的签约人是单位或家庭,但实质上享有旅游合同利益的是签约人以外的旅游者。当旅游者在合同履行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如果必须通过集体的名义去起诉,再将起诉所获得权益转给受害的旅游者,将增加诉讼环节和诉讼成本。

案例解析:某私企以企业的名义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团体旅游合同,结果员工小张的行李在境外旅游中由旅行社保管时丢失,小张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上述司法解释,小张直接依据团体旅游合同起诉该旅行社,法院不会受理,只能由企业起诉旅行社索赔,然后再将所获权益交付给小张。有了上述司法解释,小张就可以直接起诉旅行社了。

发现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

法条检索:《规定》第6条提出: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3条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法官说法:旅行社从旅游者身上非法牟利的方式通常有三种:压缩组织旅游的成本,如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景点、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等;增加旅行社提成创收的项目,如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单独付费项目、差别化付费、兜售纪念品等;减少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机会,如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对旅游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甚至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该司法解释利用“无效条款确认”、“双倍赔偿罚则”、“返还责任”等制度严肃治理旅游业乱象,使旅游者有法可依。

案例解析:老李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老年旅游专列,旅途中导游两次索要小费,还缩短了一天行程,老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旅行社认为已给老李发了注意事项,建议游客按照国际惯例给予小费;至于缩短行程是因为先前的回程时间写错了,出发前旅行社已重新发放宣传单进行更正。

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旅行社缩短行程,增加导游小费,要求支付小费免责都违反规定,应向老李赔偿缩短行程费用及小费损失。

找不到第三方,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

法条检索:《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8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旅行安全的重中之重,旅行社及其辅助服务者有告知警示、谨慎选择和辅助协调义务,其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第三方造成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没有第三方或找不到第三方的,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遭受较为严重的人身损害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小王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听从导游的警告参加了滑翔伞活动。滑翔过程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小王受到惊吓突发心脏病猝死。

小王未如实告知健康信息,旅行社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在选择辅助服务者时未尽谨慎选择义务,三方均有过错,但旅行社及辅助服务者仍应承担相应比例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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