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赔偿额将获大幅提高
2010年11月14日 14:45 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羊城晚报讯 对于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日前公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修改意见。11日,有本地旅游业人士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将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从“违约金”大幅提高到“全部旅游费用”,加大了对导游、领队的约束力,更有利于旅游消费者维权。

广之旅法律事务部经理虞国华指出,与1997年颁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征求意见稿)所增加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加强对导游领队在行程中向游客提供服务质量的约束及赔偿办法方面,赔偿金计算基准也有所提高。如新《标准》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第一、三、五款。以新《标准》第十条为例,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的赔偿金。根据该条,若游客发现导游(领队)在行程中所提供的服务标准与国家或行业标准不符,可根据此条款向旅行社提出索偿。因此,旅行社除了要求导游(领队)在行程中严格按照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外,还需在日常加强对导游(领队)关于服务标准的培训及监督,从而保证并提升了导游、领队队伍的整体服务水平。

记者还留意到,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赔偿条款,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明确规定,旅行社如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要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早前“香港导游阿珍事件”发生,游客普遍对部分不规范操作的旅行社因零团费、负团费等原因致使游客被“甩团”的现象更为关注。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提到,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标准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违约金。这与现行《标准》中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相比,管理层面从“导游”上升到“旅行社”,从源头上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黄海云 李晓健)

黄海云、李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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