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夏
一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意见稿,被人们戏称为“一批事业有成的男人制定的自我保护法”,其中原因主要是司法解释有这么两条: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小三”的获补偿权没有完全被否定。就因这两条,在一些评论者笔下,这简直成了婚姻破坏法而不是婚姻保护法。当然目前的司法解释只是征求意见,大家发表各自意见并无不妥,不过如果仅就婚姻保卫的目的来看,我倒觉得大可不必把婚前析产、“小三”获偿看成洪水猛兽,毕竟法律管的人身、财产权利,在婚姻中只是一个基础设施,决定婚姻牢固与否的还是夫妻感情,保卫婚姻主要还是靠自己,一旦婚姻走到了法律层面,就已经沦为“撕破美人脸”,基本上没有保卫的价值了。
先说婚前析产,这一点和中国人传统观念是有点不搭调,一般的未婚恋人不太会提出做个婚前公证,说了伤感情啊。不过司法解释草案也没有强迫大家去婚前析产,只不过规定了一些离婚案的操作原则,我们只需判断其是否公平即可。婚前买的房产当然是家庭财产的大头,不过买房人并没有限定是男方或女方,换句话说,如果说“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有利于买房者,那么对于男方女方都是适用的。当然现在主要还是男方买婚房,但为什么结婚一定要某一方买房呢?现在很多搞笑说法,比如“丈母娘推高房价”、“三无男”(无房无车无妻户),不就是强迫男方买房引起的吗?如果女方真的觉得有必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大可以在婚前买房,让丈夫以后参与还贷,我相信很多“三无男”绝对会支持的。即使是已经有婚房的男性,我想正常的女朋友也不会因为考虑到将来离婚分不到房子,就因此而要分手吧。现在还有一种做法,就是把女方名字在婚前加到男方产证上。这种要求多半会引起男方家庭的反感,女方权利需要保护,男方权利就不需要吗?说来说去,把自己的利益看得太重,这种人并不适合结婚,因为家庭责任重大,更多时候需要的是付出,谁愿意和一个斤斤计较的人相伴一辈子呢?
再讲到小三补偿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没有彻底剥夺 “小三”的补偿权利,主要体现在,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补偿费,之后又反悔,企图从“小三”那里拿回补偿费,法院可以不支持。此中能看出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因为婚姻出轨显然是“一个碗碰不响”,如果让婚姻出轨方可以肆无忌惮地从“小三”处拿回补偿,不就是在纵容、鼓励出轨方搞婚外情?给出轨者一个经济教训,我看没什么不妥。就算是婚姻中无责任一方也因此受到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是可以向过错方要账的。如果离婚显然属于过错方的债务,如果不离婚,那么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方的错误也应该两人一起分担。
至于意见稿中还涉及“女性擅自堕胎权”等,那就谈不上保护男人权利了,至少男性并没有强制的“生育权”或“不生育权”。从司法解释草案总体来看,更多体现的还是离婚案操作上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其目的还是确保婚姻法保护婚姻的原则能够落地。至于婚前和婚后的男女们,大可不必把这些问题太当一回事儿。自己的婚姻靠自己维护,要是天天想着离婚我能分多少财产,这样的婚姻还值得保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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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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