暧昧的汉语
2010年12月05日 14:18 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世相

□丁 辉

我自然不会认为外国的月亮也比中国的圆,但是汉语比起西方语言确有逻辑不严密的一面,却也不必为之讳。

汉语说“我出生了”,用的主动式;英语说“I was born”,用的是被动式,意思是“我被出生了”。严格讲来,当然是英语说得对。一个人不可能自己把自己给生出来,人是“被生到这个世界上来的”,出生之前没人会跟你商量,否则,我相信会有很多人未必愿意“被”生到这个世界上来:活在这个世界上,苦多乐少,最起码百分之九十的人认为自己生活得不幸福;更为要命的是,人总有一天会是要死的,人的一切执着、念想与追求在这种无法逆转的必死性面前岂不统统丧失了重量?这里面自然蕴含了人生的荒诞处境,可以说,正是西方语言和思想对这种荒诞处境的敏感开启了西方存在哲学的传统。

“法治”这个中文词现在很流行,写在纸上,刷在墙上,更被很多官员挂在口头上。其实,“法治”一词英文中最起码有两种表达式: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两种表达虽说只有by和of两个介词之异,含义相差已不可以道里计。前者意谓“用法律来统治”,者意谓“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自然后者才代表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因为我们只能说中国古代的秦朝不是“法治社会”,但不能说秦朝没有法律;秦朝不仅有法律,是“rule by law”,而且是严刑峻法,律条繁苛。刘邦进了咸阳把秦朝的繁苛律法减为“三条”: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所谓“约法三章”,老百姓立马感恩戴德,“箪食壶浆”,以迎王师。rule of law 则意味着是“法律在统治”,任何人,包括president(总统)也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这就是当年克林顿因为跟白宫的“小蜜”莱温斯基“有一腿”,被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揪住不放,就是没辙,还差点下台的原因。斯塔尔最后甚至找到了莱温斯基的内裤作为证据,扬言要做DNA鉴定。我们中国人当年于大开眼界之余,纳闷不解之处在于,不就“屁”大一点的事吗?不要说总统,在中国只需当个乡镇长这样的芝麻官,便可以“老婆基本不用”;还“内裤”,还“总统留下的精斑”,美国这个国家还要体面不要?我觉得当年的莱温斯基事件对中国人进行了最好的现代法治理念、法治思想的启蒙———任何人、任何东西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包括总统,包括国家的体面。

前阵子从在检察院工作的同学口中得知,本市有一些企业,有一些单位是“窗口企业”、“窗口单位”,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对于这些企业和单位,早有市委书记给检察院“撂”下话:这些单位,轻易不要动!要丈量一下我们离“rule of law”有多远吗?这是一绝佳的例子。

关于汉语的不讲逻辑,晚清民初就有人指出过,“古老”先生先是不承认,后看无法抵赖,又曰:这恰是吾国文化的好处,因为“难得糊涂”!“古老”先生说着就把手中的扇子摇了摇。“古老”先生的扇面上书的正是“板桥体”的“难得糊涂”四字。“古老”先生自然“墓木已拱”,如“古老”先生在天有灵,定会学老伏尔泰的口气,自鸣得意:这里埋着我的肉体,但到处是我的精神!

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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