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2月5日专电(记者苑坚)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面临拆迁,继而以拆迁补偿款全款购置的房屋,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认定前述情形下,该房屋系被告麦某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判决驳回了与其离婚的丈夫黄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原来,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麦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后,该房面临拆迁。麦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于当月7日存入银行。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麦某在成都市温江区花26万元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某。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庭上,这场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庭审中,麦某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以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温江房屋。黄某所主张的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辅证。
该案主审法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做了详细说明。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用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婚前个人财产。对此,法院认定争议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的主要依据有两点:其一,婚后所购房屋系婚前财产的一种形式转变,即从房屋到货币再到房屋,财产形式虽发生变化但性质并未变化,所有权亦未发生变化。其二,银行的存取款记录、购房时间、交款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财产的全部转变过程,足以证明婚后所购房屋的全款系由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交付。
另外,法官认为,该房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且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共同经营、投入付出后所生的投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麦某个人财产;换言之,房屋若因市场行情而跌价,其亏损亦属麦某个人财产的损失。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离婚纠纷中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对此,法官提示,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期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当然,夫妻双方也可在婚后就婚前房屋的权属或其增值部分等财产权属情况达成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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