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最低20万元
2010年12月14日 04:45 北京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昨日正式公布《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每位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共同起草并审议通过该管理办法,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都是该保险的受益者。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对导游和领队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办法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具体情形为: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旅游局会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经营规模和自身需求,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监会表示,根据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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