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新法 人身伤亡最低责任限额20万元
2010年12月14日 06:19 成都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由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共同起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公布,《办法》规定,“旅责险”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为了保障参团出游旅客的安全以及转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国家旅游局曾于2001年5月15日出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责险”,因此它也被视为旅游界的“交强险”。

根据昨日发布的《办法》,“旅责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游客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旦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上述情形,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成都商报记者 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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