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龙湾工商分局认定,未告知的机票超售行为属消费欺诈,对广东一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超售2张机票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据了解,对机票超售作出行政处罚,在国内尚属首次。
今年2月5日,温州市民黄先生一行8人,购买了广东某航空公司的8张机票,准备由温州飞往深圳。当黄先生一行到达机场准备领登机牌时,却被告知8人中有2人的机票由于超售无法登机。
问题就出在“超售机票”上。据了解,当时该航班共有127个座位,但航空服务公司为避免空座实际卖出了129张机票。由于正逢春节出行高峰,129个已订机票全部在机场办理了登机手续,造成了黄先生一行出现两个“溢出”的订座。事后航空服务公司称“超售”为国际惯例并提出了相应赔偿意见,但由于双方要求的赔偿金额差距太大,无法协商调解。
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据温州工商部门统计,2006年1月至2010年6月,因超售机票导致的纠纷占航空消费总投诉量的8.6%。据了解,由于民航总局尚未出台具体的赔偿办法,航空行业内部也缺少统一赔偿标准,片面引入的国际惯例成了航空公司的保护伞。
通过审查分析,温州龙湾工商分局发现,温州至深圳航线的票务调配和售后服务是由广东一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运营。龙湾工商分局认为,该公司在未将超售机票的事实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实施超售机票,已违背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按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之前的超售行为从未被开罚单呢?工商部门称,由于之前的纠纷都达成了和解,工商部门没有接到此类投诉,所以没有做出过类似处罚。此次开出首张罚单,是在温州市消保委的建议下做出的决定。
温州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在接下来的3个月行政诉讼期内,该航空服务公司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判该航空服务公司败诉,那么今后若有消费者反映航空公司、售票代理等在未事先告知前提下超售机票致其滞留引发纠纷的,他们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顾春、姜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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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春、姜辛 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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