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年1月1日起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人民网海口12月27日电 (记者陈伟光)今天,海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及海口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工作。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海南省退税定点商点购买最低金额800元人民币的退税物品并取得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在购买日之后90天内由空港口岸出境的,经海关验核确认,可在指定的退税机构办理退税。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运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包括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品、医疗器材、家具等共21个大类,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能享受退税。
政策试点初期,海南拟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信誉较好、管理规范的省内百货商店为退税定点商店,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为退税代理机构,并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分别设置退税点。国税部门研发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退税代理机构通过这套系统办理退税,既高效便捷,又便于国税部门实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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