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行社管理规定(草案)》提出,旅游者被旅行社安排购物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旅行社有义务帮游客退假货
旅游者被旅行社安排购物,当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退还、索赔无门的现象较多,应当规定相关的处理措施。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海南省旅行社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增加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要求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
在我省投资设立旅行社
提交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再次审议的草案,增加的内容中呈现一大亮点:“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投资设立旅行社,支持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这将意味着我省旅行社向集团化、国际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旅行社服务网点
不得聘用导游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旅行社设立分社及门市部等服务网点过于泛滥,变相成为独立的旅行社,扰乱旅游市场,应对其加强监管。同时还应对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三方面内容:1、“旅行社设立分社及服务网点的,应当依法向分社及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及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旅行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对其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不得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3、“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工商登记,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业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编号,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不得要求导游
垫付接待费
关于整治旅行社零负团费的经营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旅行社行业长期以来恶性竞争,低于旅游成本的经营现象较为突出,阻碍了海南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禁止。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内容:1、“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旅行社对外公布的团队旅游线路价格,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景点(区)门票、特种旅游项目、导游(领队)服务费等费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应当在旅游线路价格中载明。”2、“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领队人员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垫付旅游接待费用及其他不合理费用。”4、“旅行社与酒店、宾馆、景区景点、购物点、餐饮业等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并将佣金纳入营业性收入,依法纳税,不得账外收受佣金。其他旅游经营者不得向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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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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