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扩大的损失由谁承担?低价旅游产品是馅饼还是陷阱?
读者 里尔 摄 新柳如帘 读者 里尔 摄
随着西湖 “申遗”成功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热门的旅游目的地及主要的旅游客源地,杭州旅游市场迎来高速发展时期。
春季是杭州传统的旅游旺季。来杭游客及出游市民数量均呈井喷态势,昨日恰逢“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积极引导“文明旅游、理性消费”的理念,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梳理了2011年处理的609件各类旅游投诉案件,对其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旅游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能为广大游客及市民的出游提供参考。
案例1
游客报名时预先交纳的部分费用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案情】:2011年8月,王某同某旅行社签订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约定:9月30日出游,旅游费用每人4750元,先交纳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合同订立后,王某交付给旅行社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收据。9月8日,王某因故不能参团出游,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3800元。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经支出,王先生要求旅行社提供有关凭证。旅行社则认为,王某交付的3800元是定金,根据“定金条款”3800元不予返还,双方产生争议。
【点评】:本案焦点涉及王某已交付的38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从实际操作看,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属于给付债务的一部分,这笔费用不符合定金的特征;另外,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这笔费用已是全部旅游费用的80%;大大超过法定的比例,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无效的。
【争议处理】:综上,旅游质监部门认为这笔款项应该按预付款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办理护照、签证费用)后,应退还王某剩余款项。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叶向挺 编辑:陈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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