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权”引争议 对女方不公
婚前买房归个人惹来争议
房产登记出错 登记机构需担责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施行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起施行。房产的登记对人们的房屋产权有重要意义,房屋所有的买卖、转让、赠予及法院查封等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依据要以房屋所有者在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屋登记上的内容为主。
问题一:涉及房屋登记的哪些行为可以到法院起诉?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问题二:房屋登记机构把房产证搞错了怎么办?
《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三:债务人转移登记,债权人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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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练情情 编辑: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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