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 婚前财产怎么算
2010年12月06日 17:30 花花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关键词:房子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来说,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价值10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3成即30万,贷款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4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此时若双方离婚的话,按照新规,首付30万是男方个人财产,40万未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只有已共同还贷的30万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最后男方将能分到房子,40万债务将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只能分到已偿还部分的一半(15万),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

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在《解释二》中曾经规定,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别约定赠与夫妻双方的以外,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别约定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以外,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现在《解释三》则将结婚后买房的情况与结婚前买房的情况等同了起来。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领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婚姻存续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话,则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显然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购房以及出资多的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小三

新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在过去,男方与小三分手时,可能会达成“分手协议”,要求男方赔偿女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赡养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但按照新规,这种“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如果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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