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
2010年04月12日 13:57 新闻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图片来源:资料图片)

还有很多女性寄希望于所谓的 “婚前协议”或者“忠贞协议”,这种协议的内容大致相同,就是表示如果婚后有一方出轨,在离婚时,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出轨一方“净身出户”。问题是,这样的“忠贞协议”,拿到法庭上,其实是很难生效的。

“忠贞协议”难以尽如人愿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文淳光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年轻夫妻在工作中相识相恋,因为妻子比丈夫略长几岁,而丈夫长相比较英俊,婚后两人共同出资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妻子怕丈夫以后发生婚外情,于是与丈夫签订了一份 “忠贞协议”。

协议中规定,如果以后丈夫发生婚外情,或者有其他对妻子不忠的行为,离婚时这套房子将归妻子所有,丈夫也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几年后,两个人闹离婚,妻子向法庭出示了这份协议,要求房子全部归自己所有,但丈夫拒绝承认自己有婚外情,说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最后,法院判决房产一人一半,但是基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妻子比丈夫多分了几万块钱。

文律师解释说,大多数 “忠贞协议”中提到的 “外遇”、 “出轨”、 “婚外情”等字眼,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所以这种协议很难在法庭上被采信。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如果因夫妻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这里的 “过错”,包括一方重婚、与第三者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但是就现有的案例来看,一般的过错行为如与第三者同居等行为,还是很难取证的,除非已经与第三者生下小孩,或者有共同买房、买车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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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立梅 编辑: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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