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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性倾向只是婚姻中的影响因素之一

2011年05月19日 22:29
来源:凤凰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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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以快乐心态接受异性性爱的同性恋者,其婚姻对配偶和自身都是一种伤害,对于双方均不是人道的,无论基于何种考虑,都是应该反对的。

曾有人提出,结婚有助于“改变”同性恋者的性倾向。这是对同性恋无知的表现,更不要提“改变”本身的意义何在了。还有人说,结婚有助于保护同性恋者,而事实上,它谁也保护不了。

能够从同性和异性那里均获有性欲求与性快乐的双性恋者,结婚至少不违背情理。但是,如果这结婚者不愿意放弃与同性的性接触,其婚姻便不可能符合主流社会的要求,因为婚外同性恋行为也是“外遇”,是传统观念中的对配偶的背叛,虽然这种背叛往往被视为轻于与异性的婚外性接触。因此,双性恋者结婚,要么需要背不忠实于婚姻的恶名,要么便需要从思想深处否定一夫一妻制对人类性行为的道德评判。

双性恋者的“同性恋外遇”,与异性恋者的外遇一样会将家庭和配偶带入同样的窘境。但是,我们的困窘在于,如果我们建议双性恋者不婚,便伤害了他们渴望家庭安定与温馨的意愿,如果我们建议双性恋者结婚,又可能伤害到他们的配偶,因为我们无法建议双性恋者放弃其自身对同性的欲求,因为那是不人道的。也许,唯一的出路还是要到婚姻制度与两性传统道德的困境中去寻找。敏感的读者可能会意识到,我们这里已经触及到一个更深刻的本质问题--一夫一妻制的理想本身。双性恋者的婚姻,将这种理想与人本精神的冲突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昭彰地提示给我们。

持同性恋者结婚无过错观点的人士认为,结婚的同性恋者是被社会“逼”的,是社会压迫的结果,符合“传宗接代”、异性恋这些“大道德”。总之,是弱者、 受压迫者不得已的行为,当事人不应该因此受到指责,而应该由社会负责。

再次强调我个人对这种社会“大道德”的否定甚至仇恨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认为,即使存在着这种“道德”对同性恋者的压迫,同性恋者也应该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早期的同性恋者,因为其接受信息的有限,在一种不能自主的状况下走入婚姻,因为其往往具有无力避免的性质,是可以理解并同情的,但当前年轻一代的同性恋者结婚,我以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至于从事同性恋研究与同性恋权利促进工作的人士,则更是完全有责任旗帜鲜明地反对同性恋者结婚。

纳粹下的德国,杀犹太人便是最大的道德,如果一个军人拒绝执行杀死一个犹太人的命令,他可能会因为违反这种“道德”而被处死,这是当时主流社会对他的压迫。而如果他“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杀死了那个犹太人,个人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呢?战争结束对战犯们的审判,已经做出了有力的回答。同样道理,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造反、整人,甚至杀人也是最大的“道德”,你不整别人,别人就要整你。但如果你整了别人,就没有责任了吗?对“三种人”的追查,以及人们内心深处对当时一些“不得已”追随错误主张的人士的谴责,便说明了一切。自然,同性恋者的婚姻对另一方的伤害远远没有上面二例中这么严重,但是,无论轻重,有一点是同质的:都违背了不能伤害人类其它成员这一重要的公认的更“大”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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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车琳] 标签:同性恋者 结婚 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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