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三不变”协议合法即生效
2010年09月20日 11:27 中老年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于某系再婚夫妻,且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婚前各自都有住房,用不着付出和索取,现已共同生活了6年,居住在我名下的一处私产房内。因各自都有子女,为避免婚后家庭财产纠纷,我俩于2004年办理登记结婚后,签订了一份再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关系不变,包括房产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对方只有居住使用权,无继承权,婚后双方收入共同消费;双方子女对各自老人的赡养、继承关系不变;原称呼不变,即原来称呼什么还称呼什么。请问:我俩所签订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若于某提出离婚,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我的房屋做经济补偿?若我先于于某去世,于某对我名下的房屋有无继承权?我想把房产留给自己子女该咋办?

读者 刘 刚

律师解答:

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增悦解答,刘刚与后老伴于某所签订的再婚协议是在刘刚与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通常称为婚内协议。该协议是双方通过协商在自愿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约定订立的,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虽涉及协议双方之外的子女,但未给子女设定义务,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应得到法律认可,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

律师说,刘刚与于某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中所约定的“三不变”即婚前财产关系不变,包括房产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双方子女对各自老人的赡养、继承关系不变;原称呼不变,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双方具有一定约束力,即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若刘刚的后老伴于某提出离婚,按照协议双方约定,刘刚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某无权要求分割刘刚住房做经济补偿。因再婚前各自都有住房,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方只有居住使用权,无继承权,婚后双方收入共同消费。刘刚无权继承于某名下的房产,同样于某也无权继承刘刚名下的房产,即互不继承。

律师说,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于某对刘刚房产无继承权,刘刚对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自然由其子女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

律师建议,刘刚若想把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可以立一份处分房屋权利的遗嘱,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将该房产留给其子女继承,可避免遗产继承时产生家庭纠纷。因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刘刚的子女可以依照刘刚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来继承刘刚的遗产。(庞津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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