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醉驾送女儿就诊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1月1日判处的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并且他酒驾是为了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医院的病历予以佐证,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对其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昨日,越秀法院举行危险驾驶罪专项宣判会,对9件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9名被告人被查处后,血液中酒精含量最低的为81.4mg/100ml,最高的达221.8mg/100ml。量刑最轻的是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2000元;最重的是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
被告人项某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4mg/l00mL,在9名被告中最低,但仍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项某有多次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情节,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处项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次审判量刑最轻的被告人谭某经司法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89.4mg/100mL,属醉酒驾车。法院鉴于谭某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醉驾导致追尾从重处罚
被告人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21.8mg/100ml,在9名被告中属最高。法院认为,单某的车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虽然赔偿了事主的经济损失,但醉酒驾车的危害性主要在于人身危险性,考虑到追尾的情节,应从重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违规记录态度影响量刑
越秀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的高低,另外,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认罪态度等因素都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今年11月1日判处的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略高于昨日判决的项某。虽然二被告人均是刚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且未发生事故,但被告人池某某酒后驾车是为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医院的病历佐证,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对被告人池某某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而被告人项某,虽体内酒精含量低于被告人池某某,但其曾有过违章停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等轻微交通违法记录且未处理的情节,考虑到这点,法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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