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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夭折医院被指失职 医院称是医学水平有限所致

2012年08月22日 09:5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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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仅7天的婴儿因四种先天缺陷而死亡,家属认为平谷区妇幼保健医院在产前检查和产检查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起诉索赔77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平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婴儿

先天缺陷无法治愈

邢某、李某夫妇称,李某于2011年1月27日在平谷区妇幼保健医院进行第一次孕检,确诊2010年12月怀孕,并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手册,遵医嘱按期进行孕检及各项相关检查。李某于2011年9月22日(预产期)住院,9月23日17时05分孩子出生,但很快于9月30日死亡。

夫妇俩说,根据《新生婴儿记录》和《婴儿护理记录单》显示,婴儿出生时不啼哭、脸色紫黑、呼吸不正常等存在诸多可疑状况,但平谷区妇幼保健医院没有做任何检查。此外,婴儿出生后进食少、无大便,医院却只给婴儿施行开塞露和洗胃等医疗措施,未查出婴儿有任何问题。

在其他医院对婴儿进行检查后,才确诊婴儿存在四种先天性缺陷,分别是先天性肛门闭锁;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染色体疾病——21三体综合征;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最终,婴儿于2011年9月30日因无法治愈的先天缺陷死亡。

□家属

要求医院赔偿77万

夫妇俩说,李某每次孕检至孩子出生,医院均告知一切正常。但是实际上,在孕检初期,李某已通过B超等检查,被发现羊水过少、胎儿股骨长与孕龄不符等异常,而这些都是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征兆,医院只要再稍作进一步检查就能确诊。

“如果医院在孕检过程中根据明显高危的B超检查结果,哪怕告知我们婴儿可能有先天缺陷,我们就会决定终止妊娠。”夫妇俩说,医院要是稍有责任感,也不至于让婴儿带着四种缺陷出生并受医疗折磨,家人也不用承受10月怀胎和期盼后、婴儿死亡的精神创伤。

夫妇俩要求,平谷区妇幼保健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总计77万余元。

□院方

可做适当精神赔偿

平谷区妇幼保健医院承认,李某于2011年9月23日剖宫产产下足月男婴,后被其他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医院称,在李某产前检查过程中,他们已经发现胎儿股骨发育比正常的稍微短些,并建议李某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排除是否存在畸形。

医院表示,理解原告的心情,先天畸形在怀孕一周或半个月就已经形成,医学是改变不了的,只能终止妊娠。在没有确定是畸形时,医院不可能终止一个生命。检查时,确实发现胎儿股骨发育慢,发育慢也可能是营养不良,医院给李某输了营养液,作了进一步治疗,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医院都能解决,目前的医学水平达不到,所以后果只能是因为医学水平有限导致的。

医院还指出,即便是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那也是导致李某夫妇一定程度丧失选择胎儿是否出生的权利,但是胎儿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导致的,而非诊疗导致。医院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对李某夫妇心情的考虑,可以适当支付一些精神方面的赔偿。

□现场

医院承认疏忽检查

法官:胎儿的四种先天缺陷在孕检过程中能否筛查出来?医院:不能筛查出来。

法官:在对李某的孕检过程中,始终认为胎儿发育是正常的?

医院:基本上是。

法官:那胎儿出生后,没有大便,你们给洗胃或者用开塞露,取得效果了吗?

医院:没有。

法官:婴儿出生后,医院应该做什么检查?

医院:做了全面检查,但是原告的孩子肛门有褶皱,我们没有扒开细致检查一下,确实在检查过程中存在疏忽。 本报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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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21三体综合征 男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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