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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性侵儿童:嫖宿幼女比强奸罪重

2013年06月04日 14:45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张琼 林涛

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开始,20天内媒体已报道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

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断被曝出,有人不断质疑:嫖宿幼女罪处罚太轻,不足以震慑加害人。那么性侵幼女案件频发,究竟与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没有关系?就此我们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游伟教授。

游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世纪》杂志社社长

嫖宿幼女罪比普通强奸罪重

FW:最近,一系列性侵幼女事件,使"嫖宿幼女罪"又成为舆论的热点。大家主要的质疑是,嫖宿幼女罪"为放纵犯罪、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您怎么看?

游伟:针对一些网友甚至法学界人士对"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进行质疑的各种议论,首先强调的一点是,小学女学生频遭侮辱、猥亵、强奸行为,与" 嫖宿幼女罪"本身并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如果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似乎是因为刑法上设立了"嫖宿幼女罪"存在某些不合理因素,从而促成了实际生活中性侵女学生行为的发生甚至不断上升,那更是大错特错了。

FW:民众另一个疑问是,奸淫幼女的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就行了,您认可吗?

游伟:法律上的犯罪罪名,从来就不是凭空想象而来的,它有一个不断总结司法经验并加以比较、提炼的过程。从我国刑法的演变历史和发展情况看,有些犯罪罪名和处罚标准,还会随着犯罪状态、社会形势以及人们对具体犯罪问题的认识深化,而不断发生变化,有的会进行必要的调整甚至细化。

大家之所以质疑,主要是因为觉得嫖宿幼女罪惩罚太轻。其实,对于嫖宿幼女罪,目前法律上也确实没有设置死刑。不过,嫖宿幼女罪在我国现在的整个犯罪体系中,依然处于"重罪"的范围,这可以从它的最低起点刑中得到体现。现行刑法对它的法定最低刑规定为有期徒刑五年,它比之普通的强奸罪还要重(强奸罪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体现出刑事立法对于幼女利益的重视和特殊保护。

另外,从犯罪预防的角度上讲,刑罚制裁的作用虽然不可缺少,也不应该被低估,但同样要避免所谓的"重刑依赖症",尤其要防止对于死刑在遏制犯罪中作用的过度迷信。事实上,提高防范意识,增加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率和惩罚率,远远要比单纯的重刑威慑成效要更为显著,我们更应该在这些方面多进行研究, 寻求更为有效的控制犯罪的对策。

设独立罪名威慑作用更强烈

FW:一些人认为,嫖宿幼女这种提法本身就是对受到伤害的女童一个歧视性的提法。您是怎么看的?

游伟:我并不这么认为。

法律上对某一犯罪具体构成条件的设定,以及司法上对具体犯罪罪名的确定,更多的是站在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揭示和便于实际识别和认定的立场。同时,它们也带有"警示"的意义。比如,有些人就认为"交易"状态下的"嫖宿"行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至少也不是什么"犯罪行为",而这正是法律上需要明确界定的问题。而"嫖宿幼女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的设置,正是我们的刑法通过这样一个条款,明确告诉大家,"嫖宿幼女"的行为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还将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嫖宿幼女罪 嫖宿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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