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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轧死幼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2013年06月27日 11:54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陈婧

去年4月份,南京市浦口区发生一起惨剧,父亲施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不到2岁的幼子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施某痛心不已,同时向车辆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三责险在内的40多万元索赔。但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因是被撞死的人是肇事者施某的亲属,不属于约定该赔付的“第三者”。

倒车时不小心撞倒自己2岁儿子,要求保险理赔

2012年4月的一天,施某打算和家人一起带着1岁多的儿子小可到商业街去游泳。到地方后,施某停车,但不曾想儿子竟然跑到了车子后面。当他意识到,孩子已经被撞倒在地。他赶紧将小可送到南京医科大学二院救治,但次日孩子还是不幸离去。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施某一家痛苦不已。但这毕竟是一次交通事故,除了事发当天报警,他还联系了自己车辆投保的公司。他在2011年5月向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期限到2012年5月止,出事正在保险期内。施某便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三责险等共42万元的理赔款。

争议焦点:近亲属免责条款成立吗?

但理赔并不顺利,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12万元的交强险,“关于三责险,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属近亲属关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也就是,在此事故中,受害人小可是肇事者施某的儿子,完全符合这条免责条款。

得知只愿意赔12万的交强险,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原因,都让施某非常难以接受。他们家三代单传,只有小可这一个儿子,怎么可能故意撞死自己的孩子?施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建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施某称,当事人是近亲属保险公司就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示。所以施某认为这条无效。但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这个条款已经用红字黑体加粗提示,已尽到提示告知的义务”。

建邺法院调查发现,从该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以及施某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能够证明他没有伤害儿子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这是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因此施某可以作为受害人小可的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免责条款已经用黑体划线着重,但并不能证明已经向施某告知提醒。在没告知的情况下,就把施某的家人排除在第三者外,自然不成立。最终建邺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付施某11万元的交强险,以及在三责险范围内赔付15万元,总共26万元。

法官点评

近亲属也可以获赔三责险

保险理赔中常会把第三者之外的人排除在赔偿之外。到底何为第三者?此案审判法官金立安审判终结之后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其余所有人均属第三者。“近亲属不属于第三者”这个条款的订立,就是为了防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外。

在这个案子中,施某既是肇事者也是受害者,不存在他为了获取保险金额,而故意杀害儿子。保险公司自然应该承担包括“三责险”在内的赔偿责任。 (涉案人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记者陈婧

[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施某 保险公司 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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