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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哺乳被记旷工后遭辞退

2013年06月05日 13:57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谢颖

女工初为人母,经请示领导,可以每半天半个小时外出哺乳。但小孩半岁之,女工哺乳却被工厂记为“旷工”。女工前去理论还被工厂以“大闹人事部”的理由解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都有哺乳权利,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工厂系违法解除, 需支付赔偿金。

吕某是塘厦镇某塑胶厂的老员工,表现一贯良好。2012年,吕某初为人母,经请示领导,可以每半天出去半个小时给小孩喂奶。但小孩半岁之后,吕某再想出去喂奶,保安却告知不能放行。吕某想着小孩还小,在家嗷嗷待哺,心急如焚,便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论,却被拒之门外,说没得商量,吕某情绪激动,多名同事对她拉扯,最后不欢而散。随后,工厂以吕某“不遵守厂规,大闹人事部”为由,解雇了吕某。

吕某百般委屈,工作也丢了。她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厂规,便向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591元。仲裁庭后驳回其请求。吕某不服,于2013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起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所以,工厂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同意吕某回家哺乳小孩的请求,认为其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吕某因无法回家哺乳小孩与工厂行政管理人员发生争执事出有因,虽然其确实在现场情绪较为激动,但是工厂应当为有诉求的劳动者提供场所和沟通渠道,双方进行理智沟通协商。吕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工厂没有保障其哺乳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吕某要求工厂保障其权利合法有据。

所以,第三人民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39468.39元。

[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哺乳 吕某 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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