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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原位癌竟不是真正的癌

2012年08月17日 09:48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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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介绍,现在市场上“保”癌症的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包含癌症在内的重大疾病保险,一种是专门针对癌症的“防癌疾病保险”。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重疾险保障范围包括癌症在内的总共有三十几种重大疾病,而“防癌险”则专门保癌症,所以在保费上,“防癌险”要比重疾险便宜。以25岁投保一份缴费20年保额为20万元的重疾险为例,平均每年缴费6000元,而若购买专门的防癌险大约少4成保费,不过其保障范围也相应只有癌症(恶性肿瘤)一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款都有同样的免除责任,即若发生原位癌、初期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何杰金氏病、皮肤癌、初期前列腺癌或由于艾滋病所患恶性肿瘤,上述两款保险都是不保的。

“原位癌”是保险免除责任

市民陈女士就因为“原位癌”的问题遭遇“拒赔”。陈女士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早期宫颈癌。陈女士想到自己曾买过一份疾病保险,便赶紧找到保险公司想进行理赔。但理赔人员表示,由于宫颈癌是属于原位癌,若发现及时,可以尽早治愈,不属于恶性肿瘤的保障范围,所以不能进行癌症标准的赔付。

对此,保险专业人士告诉记者,重疾险的理赔是根据疾病治疗手段对人体的伤害程度来认定的。“从医学上来说,原位癌没有形成浸润和转移,不符合癌症的特点,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癌’”。

保险专家表示,保险讲求的是公平的原则,相对于需要化疗性治疗等对人体伤害较大的癌症来说,原位癌的治疗方法接近于良性肿瘤,对人体影响范围较小,因此原位癌确实不在重疾险的一个评估水准之上。但也有人提出质疑:“相较于医学上的早发现早治疗的原则,保险若只有等到严重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理赔,似乎两者又有些相悖。”

不过,若以脑肿瘤为例,尽管在医学判断上其为良性肿瘤,但是由于开颅对人体损伤范围较大,重疾险等都是以恶性肿瘤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防癌险观察期有一年

记者详细查看了几份专门“防癌险”条款发现,一般“防癌险”的观察期都需要一年,这也就意味着,在第一年的观察期内保险只赔付死亡金,原位癌按条款约定的比例赔付。而一般重疾险的观察期为90天或180天不等。

有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事实上,专门来买防癌险的消费者并不多,尽管其保费更为便宜,但是保障范围也更小。据统计,我国癌症患者年平均治疗费用在10万元左右,在北上广等大城市,癌症的年治疗费用则超过30万元,所以重疾险的保额为30万元为宜。事实上,目前很多保险针对原位癌实施给付10%或20%的赔付金用于治疗。

据介绍,目前的防癌险主要是给付型的,即是将重大疾病保险定义中的“恶性肿瘤”作为保障范围,一旦确诊,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此类产品有消费型和储蓄型两种,纯消费型的保费较低,储蓄型的若保险期间未发生疾病则可以全部返还。

还有一种防癌险是将癌症治疗过程化,分解各阶段的主要费用,按照实际需求多次给付。例如某款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在确诊、住院、手术、放化疗、器官移植(包括肝脏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等每个重要阶段均设定了合理的保障额度,提供专项治疗费用,使保障的持续性更强,更有利于治疗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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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红] 标签:原位癌 保险专业人士 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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