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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禁用9种内容 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03月22日 10:5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莫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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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莫小松 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卫生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方可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涌现出诸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从事诊疗服务的新类别医疗机构。为了规范这些新类别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就诊者的生命安全,有必要将这些新类别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因此,新修订的《办法》对医疗机构的类别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学检验所”,并增加了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同时,还增加了对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设置审批的规定。

针对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医疗机构只准登记一个类别和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作为登记名称。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下列9种内容医疗机构名称禁用,包括: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侵犯他人权益;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冠以男子、男科或者女子等词语;冠以非隶属关系单位名称或者非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识别名称;非公立医疗机构冠以行政区划等方面。

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对违规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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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昭遐] 标签:医疗机构 办法 静脉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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