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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病妻子离婚丈夫月付两千费用

2013年05月25日 03:49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一对夫妻结婚20多年,因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便诉至昌平法院沙河法庭要求离婚。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沙河法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且丈夫王保(化名)需每月支付妻子于新(化名)生活费2000元。

原告王保诉称,自己和妻子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能继续生活,因此起诉离婚,并同意给于新一套房。而妻子于新则不同意离婚,于新称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20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只是现在自己是精神病患者,且疾病是与丈夫生活期间突然得病的,得病的原因是丈夫有了第三者。

该案经沙河法庭审理不准离婚,王保曾数次起诉离婚,且两人长期分居已超过两年,因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效,法庭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被告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来源且精神残疾(一级),为保障被告离婚后的生活,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帮助,考虑到原告的意见,法院判决王保每月支付于新经济补助2000元。

标签:离婚 妻子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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