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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人一定不负法律责任吗

2013年07月30日 04: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7月,接连两起疑似精神病患者恶性伤人事件,像乌云般笼罩在公众心头。

7月17日,一名男子在北京朝阳大悦城附近持刀行凶,导致两人死亡;7月22日,北京西城区马连道某超市内又发生男子持刀伤人事件,造成三人受伤,一人死亡。而上述两名行凶者,都被曝“有精神病史”。

就精神病患者肇事案,中青舆情监测室今天随机抽取1000条网民意见发现,在为受害者扼腕叹息之余,有约三成(31.3%)网民正在担心,一些恶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把“精神病史”当作了挡箭牌。

什么情况下,即使是精神病患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一线检察官和多名犯罪心理学专家求解。

统计称75%精神病患者肇事案“无预谋”

“目前,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抑郁症患者已达3000万人,17岁以下儿童、青少年中有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约3000万人,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曾发布这组数字。

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向中国青年报提供的一组数据也显示,这一情况不容乐观。他介绍,有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能占到总人口的近1%。后者的临床表现是:有严重的幻觉、妄想,行为紊乱,有的甚至完全丧失了自控和社会约束能力。

早有媒体披露,上述重性精神病患若“放任自流”,将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为在中国约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中,有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说,由于缺乏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相当一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者。

2011年,央视新闻调查曾有统计称:精神病患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

截至发稿,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了2011年至今全国较知名的20起精神病患肇事肇祸案后发现,其大多为恶性突发伤人案,而且多数发生在学校、医院、公路、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我们一共受理了采取暴力方式犯罪的精神病人案件20件20人。其中15个案件存在从轻微伤到重伤不等的‘人身伤害’情况,而且嫌犯持凶器、器械的情况,超过一半。”北京市西城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文秀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西城检察院的上述调查报告称,20件精神病患伤人案中,85%为男性无业者,并且75%是突发性的无预谋案件,“精神病患有预谋犯罪的案件只有5件,占总数的25%”。

张文秀检察官还告诉记者,精神病患伤人案中“侵害不特定人”的特征明显。“受害者里,还包含了试图制止不法侵害的保安和警察。”

“精神病”是不是肇事者的挡箭牌?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一个问题接踵而至:某人在肇事肇祸时有无精神病,由谁鉴定?会不会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网民的上述质疑不是毫无来由:2012年6月,山东曾发生一起“医学院女教师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事后肇事者张某裸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施救。而随后的医学鉴定显示,张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同年8月,东莞市樟木头镇发生一起“宝马车撞人案”,当场造成3人死亡。后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者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上述鉴定,均曾引发舆论强烈质疑。“精神病”究竟是不是肇事者的免责金牌?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撰文指出,“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判别精神病患者“伤人”时究竟属于何种情形,则需要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别。“首先判明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法定的精神障碍,然后进一步判明行为人是否由于这种精神障碍而丧失了辨认行为和控制能力,所谓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混合使用,缺一不可。”陈兴良教授在文中称。

问题是,正是由于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和程序“云遮雾罩”,令一些公众对其鉴定疑窦丛生。

张文秀检察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揭开了这一过程的神秘面纱:“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办理疑似精神病患肇事肇祸案件,要先经过内部审批,之后带着嫌犯去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做专业鉴定。鉴定时,会有一个法医小组,对嫌犯进行测验或考评,并与嫌犯进行交谈、交流,同时也要了解案情。之后,法医小组会讨论‘作案时嫌犯是否有精神病’,并以多数意见为准。但是,《司法鉴定书》里会将所有的不同意见都写进去。”

上述专业法医的鉴定,准确性如何?目前似乎很难给出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示,就她所知,目前参与鉴定的专家多数来自精神病学领域,而心理学家的意见没有被吸纳进来,“这可能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通俗地讲,精神病学可以解释‘这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但对于‘为什么这个人是精神病人’等更深层的东西,还发掘不足”。

“病能有医,疯能有控”不能光靠政府

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意味着对其放任不管。

事实上,《刑法》第18条第1款还有后半句:“(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条款被陈兴良教授解读为“是我国法律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曾有媒体报道称,我国近4成精神病患作案时确实“控制能力缺乏”。多位受访专家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遏制精神病患肇事肇祸角度出发,相比事后“亡羊补牢”,最佳的手段是加强事先防控与监管。

“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不是所有人都需要住院,有些完全可以通过社区进行接治、管理。”唐宏宇表示,“对精神病患的管理最终要回到社区,这是趋势。对精神病患的干预也是一个持续过程,长期随访、跟踪、管理机制,只有社会力量能做到。”

早有媒体指出,管理精神病患者,需要医疗、公安、民政、社区、家庭等多个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每个环节的脱节,都很可能使得管理成为“无用功”。

“有效‘发现’一些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是第一步。”张文秀检察官表示,“建议由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进行登记,定时走访;辖区派出所建立重点人员管理、备案机制,及时发现精神病人的暴力倾向,进而向其家属或相关部门提出收治建议。”

“管理精神病人也不能光靠医院和政府,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力量很重要。”北大一位专家表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该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注。如果是经过治疗能够自理的,就应该让他们在社区有人照顾——比如由社区建立白天的托管精神病人的场所。”

张文秀检察官还建议,应该在社区建立起心理咨询室。“部分精神病人系长期思想负担过重,负面情绪无法宣泄造成精神失常。但是,国人对于心理咨询并未建立起正常的认识,未能及时治疗。社区心理咨询室可以为居民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疏导情绪,舒缓精神,避免更多的人因为心理压力发展为精神疾病患者。”

本报北京7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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