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企制假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对查证属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通知明确,有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已停产企业参与生产假药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已查证属实药品经营企业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公开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制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原料药使用情况、委托生产加工情况、出租厂房设备生产情况等;对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购销渠道情况、证照票据管理情况等。凡是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药品管理法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姑息迁就、查处不力的,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局将对重点案件督查督办。
据悉,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开展的打击制售假药犯罪集群战役中,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查,芜湖三益制药有限公司、江西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泰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药品生产企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福安药店、包头市昆区博康药店、陕西省榆林市老医协药店、榆林市榆阳区园明药店、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卫同仁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十九分店、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相祖平价药店等药品经营企业涉嫌销售假药。国家局已责成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上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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