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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猪肉下脚料炼油 售价立翻5倍年产10吨

2012年10月30日 10:23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魏晓昕

近日,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汪锡洪提起公诉;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陈平、徐国顺提起公诉。这是继南京市建邺区查处震惊全国的“瘦肉精”案件,南京检察机关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又一案例。

经查,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汪锡洪雇佣被告人陈平、徐国顺,以屠宰场废弃的猪大小肠间膈膜、“槽头肉”、猪乳房及猪肚内肥泡等为原料,在六合区雄州街道高余村高余204号民房院内非法炼制动物油脂。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合格证的情况下,三人每天炼制20-30公斤,全年炼制近10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汪锡洪在明知上述油脂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正规的油脂价格销售给本区部分小吃店、面馆、汤包店。案发后,在炼制窝点查获尚未销售的有毒有害动物油脂达3612千克。

44岁的汪锡洪是六合人,初中文化,此前家里开炼油作坊,当他听说炼制猪油很赚钱后,就开始雇佣被告人陈平、徐国顺做起这个生意,他联系到当地一家屠宰场,说要收购屠宰猪之后的猪肉下脚料。屠宰场老板一听当然愿意,此前下脚料都是直接扔掉的,能赚钱他当然就卖了。据被告人交代,大概每100斤猪肉废弃物就能炼制出近100斤的猪油,虽然收购是每斤1元,但卖猪油给客户的时候,价格却成了每斤4到5元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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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地沟油 炼油 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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