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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病院内被病友打伤 医院被判担责七成

2012年11月28日 10:01
来源:大河报 作者:韩景玮 宋江涛

郑州一精神分裂症患者住进精神病院3个月,被另一名精神病人殴打致重伤。一审法院最终判打人方和医院对此负责。而打人者家属认为,孩子本身就患有精神病,情绪失控打了架,咋还要担责?而医院认为,又不是医疗事故,要他们赔钱,真是“躺着中枪”。一审判决,被打方和打人方及医院均提出上诉。昨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

住院精神病人起争执,一人被打成重伤

今年38岁的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去年3月14日住进郑州一家精神病专业医院治疗。让家人没想到的是,刚入院3个月,谢某就“雪上加”。

当年6月28日,谢某在医院被胡某打伤,造成右眼球破裂出血、晶状体脱落,右眼眶、上腭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胡某是河北邢台人,也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打架时他刚住院不久。由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不予追究他的责任。

谢某的家属认为,这是医院管理不善、监护不力造成的,便把胡某和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女儿抚养费、父母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一审

打人患者家属和医院三七开担责

胡某的母亲曹某认为,这不是儿子的过错,因为这是精神病人无意识的失控行为,他们没有责任。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家长把监护权给了医院,医院未尽到高度监护责任,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觉得,自己是“躺着中枪”:“我们治疗过程中没有任何差错,为啥要担责?”

院方认为,医院只有治疗、护理任务,没有监护职责,而且和患者签有合同,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由病人家属承担。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接收了两位病人,双方也签了合同,家属将病人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而且,所签合同属格式合同,约定的“患者住院期间,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免除医院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是无效条款。精神病医院有确保病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同时,曹某是胡某的监护人,也应担责。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精神病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谢某各项费用142673.76元;曹某承担30%责任,赔偿61145.9元。

进展

三方均上诉法院二审开庭择日宣判

一审判决后,打人方和被打方及医院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郑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被打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2572.18元。打人一方也认为自己是病人,让其承担30%责任无依据,要求法院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而医院认为,又不是医疗事故,让他们承担70%的责任已过多。另外的责任应由打架双方各自承担。

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患者家属 病友 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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