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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诊所治死人涉嫌非法行医 称仅能赔10万

2012年12月06日 10:25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洋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某在北京开设了一家诊所,因忽视输液将产生过敏反应,导致患者死亡。

昨天,姜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在昌平法院受审。其律师以被告人具有行医资质,否认指控罪名。

患者死于输液过敏休克

公诉人指控,姜某在未取得医师资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昌平区某村私自开设诊所。2011年11月9日17时许,其在对就诊者赵某输液时,未按规定操作,致赵某过敏性休克死亡。

公诉人称,姜某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案发自动投案,属自首,建议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承认未问过敏史

姜某表示自愿认罪。

姜某供述,案发时,赵某因病到诊所要求输液。于是,他给赵某开了一瓶盐水,6盒林克霉素输液。

姜某承认,所用药物可能产生过敏反应,但他并没有问患者是否有过敏史,也没有始终看护患者,而是让不懂医术的妻子看着。一小时左右,赵某说有点头晕,并出现了呼吸困难等症状。这时,他意识到是过敏反应,便让人打999求救,并让妻子到路边找车。

在得知赵某“不行了”,姜某主动自首。

被告人的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行医资质,庭上作出无罪辩护。

被害人赵某一方提出1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姜某表示最大能力只能赔10万元。

因双方对赔偿分歧较大,法庭决定不再进行调解,择日宣判。

■ 庭审焦点

检方被告人无在京行医资格

律师:被告人已取得资格,不属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昨天庭审时,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认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姜某在河南取得行医资格,并具有31年相应专业知识,其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公诉人认为,姜某的资格证及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是由河南省固始县卫生局颁发,并不代表可在北京有行医资格,也不代表在北京就可以开设诊所。其次,被告人输液操作不善等原因与被告死亡有因果关系,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事实,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害人代理人认为,辩护人提交的医生执业证是1988年取得的,且没有定期审核和更换。被告人的执业许可证也距现在已24年,证件的效力现已失效,形同没有。被告人在北京行医,无论是有无此证,都属于非法行医,都构成非法行医罪。

■ 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必须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姜某 被告人 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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