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年4月1日起施行“食品犯罪终身禁入”
【关键词:经营准入】
流动摊贩可定时定点经营
根据《条例》,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门口200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所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全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并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关键词:食品经营】
无店铺者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食品经营的,或提供出租柜台供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等。
【关键词:责任追究】
无证卖食品最高罚货值10倍
全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许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许可证或准许证上标明的业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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