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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落实准生证新政调查

2012年12月12日 17: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王有佳

重庆“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

已可委托他人代理办证

12月10日上午,记者走访了重庆龙溪街道龙湖社区。在办事大厅的“计划生育”窗口前,遇到前来办理婚育证明的赵楠。

“太恼火了。”说起办准生证的经历,赵楠不由得皱起眉头。

赵楠的户籍在石家庄,重庆要求她提供石家庄的社区证明,而石家庄又要求重庆先开证明。两地社区的互相推诿,导致赵楠的准生证一直难产。

“刚出台了新政策,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办理”,对此,工作人员回答,“我们不知道这个新政策。”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周煜婷告诉记者,“关于简化办证流程、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目前重庆市计生委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

“如有正式通知过来,我们会及时向镇街下发,力争政策早日在基层实现。”她说。

周煜婷表示,早在2011年5月颁发的《关于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的措施,重庆一直执行得很好。

南京“10年前就取消了准生证”

新生儿落户无需准生证

12月10日,南京栖霞区仙林街道计生办的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地居民初婚初育夫妇在南京生孩子不需要办理准生证,都可在怀孕前去办理孕前检查卡,获得免费服务;在怀孕到社区医院建立小卡,进行有关检查。

张小姐同时建议,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镇(街道)办理服务登记。

记者随后拨打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接线员说:“10年前,自2002年起,江苏就取消了准生证。”

接线员说,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孩子,在江苏范围内都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但是要受到来自夫妻双方原籍所在地的监管,孩子落户,可以向夫妻双方原籍所在地了解情况。

今年7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施行,其中规定,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再生育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准生证 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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