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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份流动人口生头胎“办证”简化

2013年08月09日 09:59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目前,北京、河北、江苏等至少10个省(区、市),流动人口夫妻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流程简化,可直接在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在北京,这个登记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准生证”,可以在京办理母婴健康档案,享受孕产期基本公共服务,还可在生下孩子开具生育服务联系单,享受母亲所在单位的生育保险报销。

昨天,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司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流动人口夫妇有特殊情况,不须先回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后,再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而可通过在居住地辖属街道计生部门,签署“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承诺书,即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同时,居住地会代签署承诺书的夫妻,到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地计生部门核实其婚育情况等信息。

流动人口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国家流动人口系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管理库”正式启用。截至8月初,已接收各地上传的承诺书10048件。

针对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跨省份核实难等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家卫计委正在加紧流动人口系统改造,争取尽快搭建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核查、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情况通报平台。

简介

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代表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能在居住地享受一些基本计生服务和生育保险,“这仅能替代‘准生证’的很小一部分作用,给孩子办户口还要回户籍地补办准生证”。

“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此证是给孩子办户口的必备条件。

背景

办“准生证”实行首接责任制

2012年11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对备受诟病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的办理办法做出调整: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

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责任编辑:李艳] 标签:人口 服务登记 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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