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社会抚养费:是否存在行政摊派?
新京报制图/张妍
审计署报告显示,确存超生收费“贫富分化”、摊派计生指标、乱收费等问题;多收费责任人未受处罚
社会抚养费是否因计征标准不统一,引发社会不公?是否存在层层摊派任务指标,导致乱收费、以罚代管?甚至沦为创收“工具”?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备受上述质疑。
9月18日,计征了11年的社会抚养费终于揭开“冰山一角”,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了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呈现出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乱象”。新京报记者王姝
1 到底是不是罚款?
个别地区既收费又罚款
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在当年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2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是不是罚款?原国家计生委官员多次称“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
但审计报告表明,个别地区同时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如云南老集寨乡计生部门,就不开收据或使用普通收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
■ 观点
曾致信31个省份、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去向的浙江律师吴有水说,起征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罚款、计生罚款随之取消,“既收社会抚养费又收计生罚款的做法,是典型的乱收费”。
2 是否有收费标准?
存在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审计结果显示,地区收费差异普遍存在。甚至同一省内的各县之间,对同年同类超生行为,执行不同的标准。
除地区差距,审计出的还有“贫富差距”。
按相关规定,对高收入人群应核实其实际收入,提高征收标准。但湖北、河北、四川三省的15县,对高收入人群采用的是按当地年均收入计算出的征收标准,或最低征收基数的固定倍数确定的标准。
而2011年,云南金平县城镇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8.88倍;而农村居民,则是其收入的9.1倍。
■ 观点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认为,地方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目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细化”。
吴有水说,收费标准不统一,不仅不公,还引导了人员流动,“有的从这个县,迁到另一个县。有一对山东夫妇,将户口迁到了新疆,生完孩子再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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