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龄童撞骨折幼儿园负全责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4岁女童莉莉在一家私人开设的幼儿园内托幼,幼儿园要求家长为孩子购买保险,但就在保险到期后的第二天,莉莉被小朋友撞倒骨折。莉莉的家长起诉到密云法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万元。
莉莉在密云一家私人开办的幼儿园上学,幼儿园要求家长每年为孩子购买一份“学平险”保险,保险责任包括在缴纳保险费1年内,幼儿因意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80%。莉莉的保险到期前,幼儿园曾多次催促莉莉的父母及时为莉莉续缴保费,但莉莉的父母没有及时续缴。莉莉的保险到期后第二天,莉莉的妈妈将她送至幼儿园,经幼儿园再次催促,莉莉妈妈承诺下午接孩子放学时缴纳保费,于是幼儿园照常接纳莉莉托幼。就在当天下午,莉莉在幼儿园内被另一个小朋友小强撞倒,导致手臂骨折,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元。莉莉的父母与幼儿园和小强的父母协商未果,便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庭审中,小强的父母认为监护义务在幼儿园,孩子年龄太小,行为是无意识的,不同意赔偿。幼儿园辩解,莉莉的父母未及时缴纳保险费造成医疗费无法由保险公司报销,故幼儿园应在保险应报销的范围内免责。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个孩子年龄才满四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规定了幼儿园的无过错责任,即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幼儿园提出其应在保险报销范围内免责,但因该保险非法定强制险,且保险到期后,幼儿园仍接纳莉莉入园,就仍对莉莉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发生的损害,幼儿园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此外,小强撞倒莉莉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不是因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所以小强的父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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