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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女职工保护意见案:痛经假未纳入立法

2011年11月22日 09:56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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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公众可在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新旧“规定”比较

【产假】

现行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流产假期】

现行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生育保险】

现行规定没有就生育保险以及生育的费用、津贴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热点解读

1 生育保障或取消“计划生育”歧视

现行法规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委员张帅认为这是立法进步,此前该条备受诟病,因为无论什么原因,女职工生育保障应当是平等的,不过他亦认为,中国有现实的状况,该条被删除,是否意味着其他有关的规定就不适用,尚不能如此理解。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不少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只规定了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和给予当事人处分的规定,但地方法规则规定的惩罚更多。如北京市规定,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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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小芬] 标签: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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