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寄生邮局信箱五年 “清肺胶囊”疑似胡椒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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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药?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制售假药涉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原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修正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犯”,变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犯”即只要故意从事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再要求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尹富强表示,修正后的条款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取消了原来的“单处罚金”的规定。即只要故意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之行为,就会面临牢狱之灾,并且要处以高额罚金,让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销售假药领域的“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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