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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术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 两个家庭的非正常生活

2012年07月17日 09:1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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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的《献血法》和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都规定了血液问题的赔偿责任。但操作上依然存在诸多难点,比如受害者取证难、法律不具回溯力等。现实中,有少数受害者通过法律诉讼或者经调解获得了一定的赔偿,或得到一些政府救助,但绝大多数案例并未被法院受理,或者在受理被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而被判败诉。”常年从事艾滋病病人维权工作的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告诉记者,河南、湖北、内蒙古等地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均不予立案,“法院普遍认为,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经制定了相关救助政策,如免费治疗、享受低保、子女享有免费义务教育和学费补助等,他们应该从民政部门寻求救助。但感染者认为,这些救助远远低于到法院打官司所能获得的赔偿,如没有精神损失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病残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这导致受害者强烈不满。”

另外,虽然法律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无过错”而致患者感染HIV的情况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但此类案例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处于空白,导致难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医学科学院邱仁宗教授说,既往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造成的艾滋病感染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他强调,艾滋病已经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而技术上对“窗口期”等问题也一时不能完全解决,未来经输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将进一步增大,更凸显出解决这个问题的紧迫性。

应尽快建立社会化补偿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问题在美国、法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都存在过,开始各国也都尝试从法律诉讼渠道探求解决之道,但法律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并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负担。现在西方国家大多通过“非诉讼”的方案解决,如政府建立与艾滋病相关的专项赔偿或补偿基金,通过一次性补偿及定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向受害者支付赔偿或补偿金的办法逐渐成为主流,这也是现代国家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起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社会化补偿机制。”邱仁宗教授说,在今年两会上,已有政协委员将这个建议写入了提案。

邱仁宗等专家建议,对于既往的损害,或者一旦损害发生,只要患者由于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而受到损害,并能够证明自身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的行为有着直接因果或显著相关关系,就可以通过这种社会补偿机制获得补偿。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及时解决患者的实际困难,维持生活和治疗,使患者获得与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基本相当的补偿。”刘巍律师说,法院在类似案例处理中往往注重医院和血站是否存在过错,这类案件的司法诉讼由于取证困难而旷日持久,患者的“燃眉之急”得不到及时解决,“但必须强调的一点是,获得社会补偿并不意味着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血站就可以免责,患者同时仍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

邱仁宗等专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补偿标准的评定,标准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医疗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邱仁宗等专家建议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类似“交强险”的输血保险,合理分摊输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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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输血 HIV 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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