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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堕胎”三问:是否合法 如何定罪 能否赔偿

2012年07月02日 11:27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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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强制堕胎是否构成犯罪

强制堕胎行为,除了违法,是否还会构成犯罪?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否。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存在争议的是:本条并未对于“人”给出定义。

应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从制度价值来看,本条的“人”是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因此从这一体系解释出发,通常认为刑法上的“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不是法律上保护的“人”。

强制堕胎虽然剥夺了胎儿出生的机会,但是由于胎儿不是法律上的人,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

此时受害人不是胎儿,而是孕妇。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6号)第42条的规定,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则构成轻伤,但是流产本身并不一定能够构成重伤,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第78条的规定,只有在孕妇流产同时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才能够构成重伤。

因此在强制堕胎案件中,应该视孕妇流产鉴定的状况做出判断,如果只是单纯的流产,并无其他并发症,则构成轻伤,按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由受害人自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孕妇流产后有其他并发症,则构成重伤,应由检察机关公诉,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构成“绑架罪”?否。

有律师提出:在某孕妇强制流产案中,镇政府工作人员追缴保证金4万元不成,致受害人流产,其实施相关行为是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应构成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为绑架罪。换言之,绑架行为是手段,非法获得金钱和相关利益是目的,即先绑架,再勒索。在强制堕胎行为中,虽然会发生非法限制受害人(孕妇)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与收取相应的金钱有联系,可目的往往不是为了获得金钱,而是直接要求其堕胎,与绑架罪的规定存在差距。

其次在强制堕胎中,获得金钱的往往是当地的政府部门,而非镇政府工作人员自己,依据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这样的金钱往往是合法的(所谓保证金不合法),因此无法说镇政府工作人员获得金钱是非法的,同时也很难说是镇政府工作人员是为自己的目的获得金钱,因此我们无法认定绑架罪成立。

是否可“因公免责”?否。

如前所述,强制堕胎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是执行职务,亦属违法执行职务,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合法的执行职务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不能认定是犯罪行为),实施强制堕胎行为的工作人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从我国现行的刑法角度看,强制孕妇堕胎,可能构成对于孕妇的故意伤害,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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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1975年 制度价值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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